后面签合同的时候才知道这个是劳务派遣单位,我能否要回全额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更新时间:2019-06-11 12:17:32
问题描述:
我是大三的学生,就是趁假期找的小时工兼职,当时是通过兼职猫这个平台找的,后面签合同的时候才知道这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入用工单位,签的合同也是和派遣单位签的小时工,合同上签的两个月,因为派遣单位说签一个月就过不了用工单位的审核,这只是形式上的程序,只做一个月也是可以的,所以一开始就和他们两者先说清楚了是只做一个月,问题就是合同上有一个条款是未做满相应的时间,只付工资的70%。现在一个月到了离职,人事那边就跟我说不能发全额的工资,说的理由是前半个月他们公司是有成本投入的,那这算不算是相当于是他们跟我约定了一个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小时工和三个月以下的全日制工都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而且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最开始都知道我只做一个月的,而且说了做多少得多少,但现在用工单位说只给70%。
我有以下几个问题,希望专业人士可以给我一点建议,谢谢您!
1.派遣单位现在才跟我说每天还要扣除1小时的吃饭时间,这是否合法?对于这个扣吃饭时间和只给70%工资的事情,各位的意见是什么呢?我能否要回全额工资?
2.非全日制用工是每日不超4h,实际上做的每天都是超了的,合同签的是14块一小时,后来了解到重庆它相对应区的最低工时是18元一小时,可否以这个来举证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法,给予相应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后续若与其协商不成,依各位的实践经验,投诉、仲裁、起诉哪个效果最明显呢?谢谢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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