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这是一个
劳动纠纷案件.
公司被离职员工告到
劳动仲裁要求补偿.
员工自2016年7月入职,由于她想在法定假日外调休,公司不允许,她心生不满,自己就申请离职,于2018年9月30日离职.
申请书裁决有4项:
1.支付未签订劳动
合同双倍工资.
2.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3.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400元.
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
公司这边对于以上裁决的这几项,认为都是不合理的.
公司虽未与其签合同,但本公司在她在职期间,从无拖欠工资的行为,基本上都是每月的15号发放.
公司的上班时间为:9:30-12:30,14:00-18:30,每星期日休息一日,每周工作多1小时,她在公司的收入是超过南宁月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150%的.
年终奖是需要达到任务要求才有的,但她并没有达到公司考核的要求.
是她本人自己申请离职的,并不是公司解聘她.这个补偿金也不合适.
公司这边最无力反驳的是没有购买社保,但这个社保问题,大部分企业都是没有交的,包括我所知道的南宁的大型国企和事业单位都没有一一帮员工交.
公司这边,由于长期亏损,去年12月已经停止营业,办公室也退租了.现在看还有什么需要规避和注意的(因为对方是请有律师代理的,可能是她的男朋友),公司这边如果请律师代理出庭,南宁这边费用是怎样的呢?看下自己能不能承担这个律师费..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