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讲明是公司同我解除合同而不是我主动离职,是否代表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无权利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9-02-23 14:54:12
问题描述:
您好,我在某保险公司工作了6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年前公司电话告知我年后不用去上班了,今天收到公司寄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上注明因我在2018年连续三个季度未达到最低职级业绩考核标准,且经过两次必要的技能培训后仍未达到最低职级业绩考核标准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注明与我的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9年3月22日,该日期为我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我在公司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将结算至2019年3月22日。要我在收到通知5个工作日之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和离职交接相关的工作和相关工资资料的离职交接。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讲明是公司同我解除合同而不是我主动离职,因我暂时未找到适合的工作想申请失业保险金。当时签的劳动合同里面有一条注明我不能达到公司考核标准或业绩品质管理规定的,公司有权进行降职、降级处理直至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这条规定是否代表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无权利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如果有权利我应该以什么标准向公司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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