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提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对我进行经济赔偿?
更新时间:2008-11-17 23:10:34
问题描述:
我是2008年6月2日与昆山米尼帕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约,有效期限为一年,应聘的职务是生产管理,公司后来以一个不能让人信服的理由(对我说公司的维修组缺乏维修人员,让我去帮助维修),将我调职为维修工!我虽然不满公司的这种过河拆桥的做法但也依照合同内容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工作内容的调动)去做了维修工。事隔一个月,今天公司强制性的对我讲奖公司想和我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要将我原先2500元工资降到1400元,并且取消了我所有的津贴和待遇,我对公司的这种做法非常不满,不愿意接受这种不合理的安排,于是我拒绝了他们这种强制性的要求,公司对我讲我要这样的话公司将要对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提出公司要是这样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就要赔偿我的一个月的经济损失,而公司却搬出我以前的过失对我软硬兼施的说是我对公司造成了损失,是我的过失造成公司开除我的,公司有权不对我进行赔偿,所以我现在想要问的是如果我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要对我作出合理的经济赔偿,如果公司要赔偿我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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