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劳务派遣临时工,我们的合同期是2018年10月24号到2018年11月25号,从聊天证据可以看
更新时间:2019-04-13 18:00:58
问题描述:
我们是劳务派遣临时工,我们的合同期是2018年10月24号到2018年11月25号,从聊天证据可以看出,我们于2018年11月17号就已经提出了辞职,按劳务合同法,试用期短期工辞职提前3天,我们已经做到,但厂方和劳务派遣方以各种理由不给予同意,然后在我们提出异议后,是已经提出了异议,超过了合同期后(也就是2018年11月25号),劳务派遣方却强行将劳动合同更改为三个月,到最后同意我们在2018年12月7号辞工,我们签定的合同是一个月,工资按14块一个小时计算的,到了结算工资强行要收取劳动者车费人工物力1000元,介绍费500,工资按照一小时8块的百分之60来结算,存在严重欺骗劳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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