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一些感谢
更新时间:2018-10-28 21:34:45
问题描述:
原告王某诉称: 2009年,被告李某某经电业局审批同意,设计、投资施工了250千伏安配电室外网工程,外网进线由被告电业局支线T接,新架10千伏线路约300米至被告李某某配电室。施工后,电业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安全距离。2010年, 李某某在未经电业局审批的情况下在上述高压电网下施工建设钢结构车间。2011年2月15日,原告王某儿子王小某在钢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被高压电击后从高处坠落至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小某施工处的墙面距离上述高压电网不足1米。 问:该论述供电企业对“电力线路保护区”1、有何法定权利? 2、有何法定义务? 3、如何方能更好地保障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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