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失控进项发票,不是前企业法人操作,这种情况会给前法人有何影响?
更新时间:2018-12-15 21:35:26
问题描述:
2012年-2017年,A与B成立贸易公司,A担任
法人。2017年A股份转让并离职,有B担任法人。2018年税务协查通知2014-2015年之间取得失控进项发票并抵扣,询问相关人员,失控进项发票有B取得和操作,当时代加工厂无开票能力,从其它地区花费发票点数取得进项发票抵扣,但相应的产品和销售都是实物实价销售出去并开具销项发票。失控进项发票当地青岛
公安介入调查,并对B进行了立案侦查,扣押了B违法所得(数值和税额一致),并
取保候审。但是A与B成立贸易公司所在地烟台并不承认在青岛所缴付的款项,仍然对其追缴税款,合理吗?如果补缴需要谁来承担相关费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税款补缴是有谁来承担?如果公司无力补缴税款,会给前法人A造成何种影响,刑事责任和补缴会不会有A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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