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店里面不需要3个人,当时我们没有约定合伙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8-09-30 13:17:46
问题描述:
您好!3个人合伙做开个面包奶茶店,3个月,现店里面不需要3个人,经过3个人商议,同意让我退出来,另外2个合伙人接手继续经营!投资金额4.41万元,经营3个月每月亏损3500,当时我们没有约定合伙协议。然后之前谈好的退伙协议是我退出,承担在店时候的盈亏和退出的承担费用8900元!现在另外2个合伙人反悔联合起来,改变了之前的退伙协议约定,要以估算这个店的转让价值来反还我(当时转让费5万)16666加上我在店期间承担的亏损(她们说是按照法律来的),这样我到手的退伙资金都不到一万块,我想知道这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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