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口头约定好价格为130万元(含部分家具、在2017年11月24日时其父否认口头协议约定的130万
更新时间:2018-02-04 06:51:03
问题描述:
你好!我卖给相处近二十年的好朋友两套二手房子,总面积191.88平方米。2016年6月14日产权证、土地证都已过户到其儿子名下。当时口头约定好价格为130万元(含部分家具、一个地下停车位,算了10万元),只签为了办理过户手续用的房产交易契约(房价为101.5万元,并注明如数付清,交房时间为签合同的当天:2016年6月13日。)而于2016年7月20日实际付款为86万元。之后至今未付一分钱。在2017年11月24日时其父否认口头协议约定的130万元的价格。只承认签订的的房产交易契约。也就是说只认101.5万元的价格。之后经几次交流后,在2017年11月27日其父又在微信上承认并确认了,当时的口头协议价格为130万元。现在对方儿子又只承认价格101.5万元并称已付清全款。要求我交房并交付63000元的房租。请问您,这属于房产交易未完成范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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