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取消公安民警警衔是不合理的
更新时间:2018-12-30 06:13:49
问题描述: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取消了“免予起诉”的说法,只有“不起诉”的规定;同时,也将“免予刑事处分”改称为“免予刑事处罚”。而劳动教养制度,也于2013年12月28日被正式废止,永远地退出了历史舞台,在公安部并无明确“免予刑事处分”即是“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下,任何组织都无权自行解释“免予刑事处分”即是“免予刑事处罚”。所以,在没有明文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应当取消警衔的情形下,取消警衔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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