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补偿
更新时间:2006-06-25 21:34:01
问题描述:
律师先生您好!
我同公司签定三年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至今已经工作近10个月尚未拿到转正后的工资,催问公司多次,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比如老板出差等),公司从未表示本人不能达到转正条件,直至一周前得到的答复还是转正已经批准等待执行,昨日,公司以本人主持的工作虽有成绩但尚未达到公司要求为由口头通知本人,要将本人工资降低到原来的一半并已经实施调岗,本人可以选择辞职但拿不到五个多月的转正差额,但是本人到任时公司并无相关考核指标和业绩要求,想请教律师先生:
1、如选辞职可否要求公司补发自合同约定转正之日后的工资差额?
2、如果本人不同意减低工资,要求解除合同是否能得到补偿(合同规定本人如提前要求解除合同需赔偿公司三年合同总工资额的5%,约两个月工资)?
3、另外合同规定今后若干年内本人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否则赔偿公司10万圆,但并未补贴本人相应竞业补偿,此条款有效吗?
4、还有近3个约未发工资是否可以要求一次性发放?
5、如果申请仲裁一般多长时间可以处理完?本人因处理仲裁造成的损失(每次约150的交通费、误工工资)是否可要求赔偿?
谢谢!亟盼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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