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更新时间:2010-01-08 18:03:12
问题描述:
我于2001年10月18日正式到山东济青高速公路饮马收费站上班,2007年底调至高密收费站,至200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
2007年以前,我们的合同是一年一签,2007年底,高密管理处并入青岛,成了青岛分公司。在2008年,签了2年的合同(2008.1.1--2009.12.31)。
收费站实行四班二运转和备班制度(比如,下午3:00上班,上午8:之前,必须到站备班,不计入加班或是考勤)。在2007年后取消备班。
我们临时工是从2003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2008年缴纳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我于2005年有孩子,却不能从公司领取独生子女费。
如今,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签合同,给我7000元补偿金。
我今年1--12月份的工资,在工资卡上的平均每月1225元左右,此外,每月奖金在500元左右,每季度奖金在800元左右,还有一些别的加班费。
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增加补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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