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希望娱乐报社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娱乐报社认为王某是因违反劳动
更新时间:2017-11-22 08:25:22
问题描述:
2008年8月12日王某在娱乐报社找到了一份工作,双方还签订了正规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这让王某心里感觉很踏实,被分派在西城零售站后,努力工作。但零售站每天交给王某的销售报纸任务很重,王某早起晚归也完成不了全部任务,免不了向领导发发牢骚,时间长了西城零售站的领导认为王某工作态度不好,工作能力差,向上级申请,给王某调换工作地点。2008年9月7日娱乐报社通知王某于9月10日前到通州零售站报到,王某认为是西城零售站的领导打击报复,于是不服从调动安排,并向娱乐报社的有关负责人反映情况,此后,王某继续留在西城零售站等待解决问题。2008年9月16日娱乐报社作出《处罚通报》,以王某9月8日至10日旷工三天,违反了《娱乐报社发行中心员工手册》第三章考勤管理第七条第二款当月累计旷工3日(含)以上的规定,给予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但娱乐报社没有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交给王某,王某因2008年9月17日向娱乐报社请假回家,此后未再上班,9月22日王某得知娱乐报社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王某认为自已没有旷工,娱乐报社不应作出这样的处理,但继续留在娱乐报社工作也失去意义,希望娱乐报社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娱乐报社认为王某是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那王某申诉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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