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09-04-21 14:24:13
问题描述:
某职工在一家集体企业工作20年,2006年由于调入单位工作需要,经劳动管理部门办理了调动工作手续,调到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工作,当时没有在原单位领取经济补偿金。二年后,调入单位因公司原因,单方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调出单位是集体企业,调入单位是中外合资企业,两个企业所有制不一致,没有经济联系,该职工原单位与新单位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只能计算调入单位以后的,给两年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所指的用人单位范围,没有所有制限制。《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是应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也应该合并计算。
到底谁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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