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说体检标准上有规定肢残者不合格,次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更新时间:2017-10-20 15:43:01
问题描述:
李律师您好:我一名残疾大学生,师范毕业,获得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在工作期间多次获得教体局和学校的奖励,并在教师资格认定中被三级教师。我今年七月份参加河南省举办的特岗教师招聘考试,顺利通过笔试,并且面试也已试讲的形式通过,但体检时却因肢体残疾不合格而未被录用。去省教育厅询问原因,说体检标准上有规定肢残者不合格,所以不能录用。次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向您询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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