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小企业的普通员工,入职时老板给我的职物名称是总务。单位试用期间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
更新时间:2017-07-24 16:13:54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一小企业的普通员工,入职时老板给我的职物名称是总务。单位试用期间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试用期的时候,老板问我要了一张属于我个人银行卡的卡号,告诉我这几天就会有人陆续往我的银行卡上打款。因为是试用期还没通过转正,我也不敢追问老板。几天后,我陆续收到了10万元左右吧,老板就让我取出来存入了单位的开户行。试用期过了以后,单位就直接把我辞退了,现在我正和单位在处理劳动投诉一事。单位的会计前几天告诉我,这个10万元属于犯罪的行为,我是当事人因为对打款到我的银行卡上了。用这一事吓唬我,让我去劳动仲裁部门撤销了事。经过了解,我知道了老板之前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他以单位的开户行打款给了对方单位,但是两个单位之间没有存在实在的业务往来,对方单位扣除了税点,把剩余的钱打款给了我,然后让我取出来存入单位的开户行。我可以提供我的银行流水证明我没有收到单位的好处费。现在单位拿此事吓唬我,说我有刑事责任,让我去劳动仲裁撤销了事。我该怎么办?我主动和国税局坦白,我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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