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镖答问之:违约金和退工手续
更新时间:2006-05-17 15:27:01
问题描述:
问:
你好!我是在03年加入上海崇明县的一个公司,并于当时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但我就做了一年就提出了辞职。当时公司要我按劳动法规定交5000元违约金(劳动合同上没有写违约金多少钱)。我当时因为种种原因,就没有交。所以公司把我的劳动手册等扣下了!为了交四金,现在我想把劳动手册等拿回来。都这么长时间了,也和那个公司这么久没任何联系了,我现在还要交钱吗?交多少呢?才能拿回劳动手册等呢?
答:
你不仅不需要交违约金,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仅限于:1)违反服务期的 ,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两种情况。你和单位并没有关于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所以无须支付任何违约金。
办理招、退工手续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劳动力使用情况、社会保险缴纳状况的主要监督途径。用人单位如不办理招、退工手续,劳动者的劳动手册就没有相应的劳动记载。劳动者的个人档案材料的保管或转移可能失控,必然会影响劳动者的就业、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养老金核定等基本劳动保险权利。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劳动者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7日内办妥退工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办理招、退工手续显然是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附属义务,劳动者有权就办理退工手续及未及时退工义务造成损失请求司法救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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