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水电站,2006年与它方达到合伙协议,按协议:我方持股42%,对方收购我方58%的股份后持股5
更新时间:2016-12-21 21:39:18
问题描述:
我有一水电站,2006年与它方达到合伙协议,按协议:我方持股42%,对方收购我方58%的股份后持股58%,合伙经营,独立核算,按月分红;签订合同后一天内清点财物接管此电站管理权,合伙后一切资产永久归属双方共同管理。移交所有财产和有关证件资料,参照对方章程共同管理;合伙后对方一再违反协议,包括单方面将电站登记成其二级机构、剥夺了我方的管理权、长期不按时结算相关费用等,为此不得不在2012年签订的解除原合伙协议的协议,但我方回购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后(有收条等为凭),对方却至今不移交电站,霸占电站。 2012年4月我方按协议支付的回购其股金,但对方不顾我方的合理要求和一再声明,拒不移交电站法定文书;拒付电站发电的电费(电上对方电网);2012年8月其电网线路发生他人触电事故,该事故造成电站至今不能发电,对方却将该线路无任何证据的推给我电站(2006年合伙时的移交表表明,线路非电站所有):2012年8月用我方电站为其借款进行担保:直到2016年10月底才办理了其对二级机构的注销;但就是其注销了电站的登记之后,仍拒绝向电站移交除营业执照之外的所有的电站必须的(电站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各种政府批文、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原件,上网协议和取水证等必需的合法手续则是连复印件也拒绝移交。 请问,这种情况下列损失的诉讼能否得到支持:1.合伙期间对方不按时向我方支付的费用(有2012年9月结算明细表可证其自2016年9月起一直拖欠巨款)及利息损失;2.合伙期间对方拖欠的原电站发电人员工资等及利息;3、签订解除合伙协议支付股金转让款后,对方拒付电站的电费及利息:4.签订解除合伙协议支付股金转让款后,电站不得不借款进行压力管道更换,为此借款而支付的利息;签订解除合伙协议支付股金转让款后,为发生的触电事故不得不支付(垫付)的款项及利息:因电力事故致电站唯一电力通道被侵占、电站出水口被封堵,电站至今不能发的的损失及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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