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有三个问题:1.我单位为两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成立前双方有一个协议:我方股份(含技术股10%)55%,另一方股份45%。后在成立公司的章程上未注明技术股10%,故造成双方股份均5
更新时间:2006-03-07 12:32:08
问题描述:
我方由于有极板专利项目,2004年8月与另外一人合资建电池装配厂,对方不懂技术,故协议好我方技术股10%,其它各出资45%,厂址租用对方厂房。05年由于电池材料涨价等诸原因未赢利(持平),对方非常不满,设置种种障碍,故生产难以维持,使目前刚刚走出困境得公司不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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