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6月17日入职现在的公司,目前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公司觉得我现在不适合再在此工作,
更新时间:2016-11-23 11:29:18
问题描述:
我于2013年6月17日入职现在的公司,目前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公司觉得我现在不适合再在此工作,2016年9月20日公司法人代表口头通知我,我的工作就截止到2016年12月底。说9月20日至12月底之间,我可以去找工作。之后没有任何书面或邮件通知给我。截止目前(2016年11月23日)我没有去找工作。没有跟我谈关于补偿金的事。
问题:
1,公司应给我几个月工资的补偿?
2,如果公司不想给我补偿,是必须到法院申请劳动仲裁,才可以拿到补偿吗?
3,申请此劳动仲裁,我需要取得什么证明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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