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0年入职现在公司,是无固定期合同
更新时间:2014-10-06 08:17:32
问题描述:
我1990年入职现在公司,是无固定期合同,该公司现裁员50%,依据新劳动合同法41条第3款裁员。我的问题是:关于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公司的方案是:2008年前的工龄*基数(我的现在前12个全部收入/12(即前12月平均工资)),但我希望基数是公司的月平均工资。我的依据是1994年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第8条和第11条。请问我的诉求有法律依据吗?481号文现在对2008前的合同有效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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