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将一套住房租住给一家租客并签订了两年的租赁合同。2016年2月,合同到期后我们之
更新时间:2016-09-06 06:16:21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2014年将一套住房租住给一家租客并签订了两年的租赁合同。2016年2月,合同到期后我们之前没有续签,不过租客又支付了半年租金,我也就让他一直住着。但是5月底的时候由于我着急用钱便想把这套住房出售,并告诉了租客,让他们一个月内搬离,剩余的租金到时会退还给他们,他们当时也同意了。于是我便把这套住房出售了,并与买房人签订了协议约定7月15日前交房,如不交房将会承担一些违约责任并扣款。可是现在租客却一直赖着不走,要我多赔偿他一个月的租金。请问:1、我在租赁合同到期并未续签的情况下已经提前一个多月通知租客搬离,是否还要多补偿他一个月的租金?2、如果到了7月15日,租客还是赖着不走,导致我未能按照与买房人约定的时间交房,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是否由租客承担?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