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间门面房,2014年1月开始,出租给一个租户。合同约定
更新时间:2015-11-30 12:14:26
问题描述:
我有一间门面房,2014年1月开始,出租给一个租户。合同约定只做饭馆使用,不准转租。租期6年。每年租金8元。餐饮执照是我2006年办下来的。
但是在2014年底,发现他违反合同约定。一户两照。一间门面房打了隔断,一边做旅游,一边做饭馆。还私自办
了个旅游执照。因为我的门面房所在地区,是随时可能拆迁的。这个旅游执照的出现,将会和我争夺拆迁利益。
我与他多次交涉,他态度蛮横,拒绝我的合理要求。
2015年10月,我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他解除合同。经调查,他的旅游执照,是用非法手续办理的,所以我请
求法院,依法要求工商部门,吊销他的执照,并且与他解除合同。
我的问题是,象这样的情况,怎么要求赔偿?他2014年和2015年的旅游收益,是否应该归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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