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共同犯罪
更新时间:2016-08-02 06:19:04
问题描述:
1999年,当事人在房地产市场处工作,普通科员,上海市**旁棚户区,当事人的临街商铺1可以办理成门市房房照,按照要求,到房地产产权处办理相关手续,办事人员要求出具该商铺1的营业执照和租房商户的租房协议。但是当时该商铺1没有营业执照,与该商铺1相邻商铺2有营业执照,这两个商铺房东都是(当事人的老母亲-现已去世)。当事人办理门市房房照过程中让房东告知商铺2租户,用他的执照并且代他签订租房协议办理商铺1的门市房房照,当时商铺2租户也同意了。2011年该棚户区动迁,需要还给当事人同等面积的门市,2014年当事人获得门市使用(至今一直没有房照),当时开发商给我们的价格是每平米门市房18000元,普通住宅价格为4200左右。开发商开始状告当事人说当事人非法获得门市房房照。现在检察院已将当事人刑拘,主要证据是,当事人办理门市房时用的营业执照不是商铺1的营业执照,当时为当事人办理门市房房照的工作人员(早已刑拘)口供说:办事当天到实地考察时,看到当事人的临街商铺1是空的。再就是当事人在商铺2租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营业执照并待其签署租房协议办理了商铺1的门市房房照。检察院表示是当事人和产权处办事人员以滥用职权的方式共同犯罪,办理的该门市房房照。请律师帮忙分析此案件及当事人的罪名是否成立,罪名成立可判几年。该案件是否还在有效追诉期内?未获得房照的门市房对个人或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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