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预谋抢劫搞点钱,地点和作案后的逃跑路线。致使李某当场死亡。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更新时间:2011-05-31 09:03:19
问题描述:
三被告人经常在一起吃喝玩乐,挥霍无度,前日,三人感觉手头紧,遂预谋抢劫搞点钱,孙某向张某和谢某提供了其所在工厂每月13日由两名女会计人员李某和高某去银行提取工资的状况,三人认为这是绝好的机会,并商定了作案时间,地点和作案后的逃跑路线。之后,三人携三角刮 *** 等作案工具潜伏在某银行周围,当两名女会计人员走出银行进入较偏僻的胡同时,谢某从后面突然将高某手中装有巨款的手提包夺下,准备逃离现场,但另一名女会计人员李某揪住了衣领,被告人张某迅速掏出随身携带的三角刮 *** 朝李某胸口刺去,致使李某当场死亡。孙某因为怕被李某,高某认出,一直躲在暗处没有露面。请问孙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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