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6-03-01 10:52:01
问题描述:
我于2004年7月毕业后与目前任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在签定劳动合同之前商议工资为4000元(有劳动协议),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公司未在合同内标明工资金额,而是让我先签字,但是后来我在公司看到自已的劳动合同里工资定为1153元,而且到现在我都没有拿到跟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声称将合同全部保管在公司)。目前我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内注明如乙方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甲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算不算违约呢?违约金是否一定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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