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房产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吗
更新时间:2016-04-15 07:29:14
问题描述:
我们弟兄六人,有一老屋为解放前留下的父母与6子的共同房产,没有进行过分割,一直维持原状至今。房屋为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有1951年土改时的“房产土地证”,户主为父亲,登记人口为9人(奶奶、父母及6个儿子)。父母已于80年代去世。1990年村委会在其他弟兄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老屋登记为老三为户主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该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人口为3人。老三单身,村委会于2009年作为五保户供养,并立有扶养遗赠协议并进行了公证。现遇动迁,村委会说现在这个房子都是老三的,你们都没有份。这老屋是你们父母的,所以是遗产,已过20年诉讼时效。我们的房产就这样被剥夺了。
请问:
1、1951年土改时的“房产土地证”现在还有用吗?村委会说以老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准,老证已没有用了,是这样吗?说老证没有用了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吗?
2、我们有权主张动迁的利益吗?
3、村委会将我们6人的共同房产在我们不知情、没有自愿签名确认的情况下变更为老三名下合法吗?我们可以推翻或不认可他们办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吗?
4、村委会说老屋是父母的遗产,已过20年诉讼时效,有法律依据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