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08-04-18 10:48:00
问题描述:
有这么一个案例,2000年,一家老宅拆迁,定了协议,哥哥领产权证,房子给老人住,老人不在了以后,领产权证的人收回房子,可是领证时阴差阳错,是弟弟领了,到了2007年老人过世,弟弟拿着房产证来收房,哥哥认为当初有协议是自己领产权证,弟弟的房产证应该撤销,而弟弟认为他领了7年了,早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期了,哥哥已经没有权利再要求撤销弟弟的房产证了,
现在问题出现了,如果前提是:协议合法有效.当初的确应该哥哥领证,哥哥对于诉讼时效的解释如下:
1,协议中规定领证的人只有在老人过世后才收回房子,而老人在2007年过世,哥哥受侵权的时间应该是从老人过世之时算起,不算超过诉讼时效.
2,弟弟当初领证,哥哥不知道,哥哥认为产权证是自己的名字,放在老人那里,现在老人过世,自己才知道产权证不是自己的名字,所以时效也只能从老人过世算起.
请问,哥哥上面两种说法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这场诉讼谁的胜面较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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