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对我不需要进行赔偿,只需退还我已交的那部分房款?是否就成为无效合同?
更新时间:2004-12-16 08:27:01
问题描述:
我在2003年1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03年12月交付。由于一些原因,房子到现在还未交付。请问
1)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在我的合同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2003年1月开始,还是从2003年12月开始算?
2)如果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而房地产公司又因政策方面的原因,交付房子已不可能,是否对我不需要进行赔偿,只需退还我已交的那部分房款?我是否就丧失了对房地产公司要求交付房子或请求赔偿的胜诉权?该合同是否就成为无效合同?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