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
更新时间:2016-03-21 08:40:03
问题描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其中月平均工资是否是按市平均工资计算?所在单位为广东省直国企单位,单位在广州市,但公司领导说公司是省直单位所以要按省平均工资水平计算,请问是否合理?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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