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用工单位自2006年5月26日上班,截止至2015年12月25日合同到期,期间每年签1年期
更新时间:2016-01-08 22:32:49
问题描述:
您好,我与用工单位自2006年5月26日上班,截止至2015年12月25日合同到期,期间每年签1年期短期合同。到期前1个月公司未通知我是否续约,直到到2016年1月4日通知我不再续约,按照N 1给我补偿9.5年,再多给我1个月工资,请问是否合法,我该咋办,单位一共解除5个人的。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