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村
更新时间:2015-12-09 08:15:54
问题描述:
原告: 王**, 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村 171 号被告: 刘*,男,身份证地址:山东省高密市**村360号,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500.00误工费:21600 .00 元 精神抚慰金:3000.00元,护理费10000.00元,营养费5000.00元伤鉴费: 800.00 元三期鉴定费:800.00元证人出庭费误工费:300.00元共计:46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一事实与理由1、 受伤时间:20|14年12月17晚20:30停车卸货正在进行时 2、受伤地点:黄岛区3、原因及过程:被告在停车于货柜旁待卸时,在该卸车小组人员无人知道的情况下,被告亲自打开了右边门门外的外扣扣栓,但右边门却未打开,即该车处于闭而无扣状态。就是这样的闭而无扣的状态在原告受伤前,被告从未告诉过本组人员任何一个人(该右边门无论在车旁搬卸者还是在车内的卸货者全被虚关的表象所蒙惑,看上去门子是关闭的),原告在浑然不知隐情的情况下正常卸至必须首先卸出紧贴右边门内旁贴门货时,随表象关闭的伪虚闭门的忽然洞开侧身倒向车门外的水泥地面上。4、受伤后的当晚处理:原告落地受伤几乎无法动弹,手臂折断、手指腰头部也受了创伤,原告的落地受伤地上点位与原本关闭着的现已开启右边门形成鲜明的对照,此对照充分表明此门子在原告受伤前肯定是司机没扣外扣拴或被人打开了该门的外扣栓,门纯粹是假关闭状才导致这种场景的。此时的被告面对小组人员的质责询问主动道明了事故的缘由,是被告本人亲自在停车于装柜旁边时打开了右边门的门外栓扣,使本门子处于虚伪关闭状态,且被告头脑失误在原告受伤前一直未告之被告和其它搬运人员。自 知失误的被告抛下没卸完货的厢货车主动跟随送王去医院的救伤车 在医院付款800元,并在医院亲自目睹了原告在医院接骨的手术后,当夜又把 原告送到原告的宿舍。5、原告的治疗期间,被告连理都不理,原告在无人问津的院外自己艰难的护理自已,现在原告一由于受伤留下的症状有右手中指不能完全伸直,脑部腰部时常作痛,手腕骨折后达不到伸曲度并伴有创伤性关节痛,己经完全不能干原来的工作,只能干点很轻的活。当原告无法走动,委托其它人找到被告要求医疗费用时,被告也不否认自己的责任,而是推到他本人所在单位,说单位不给他出钱,他自已没钱付费用,并言称,到法院去告也可。后来原告亲自找他,他同言以对。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健康权益,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特依法提起诉讼。此致黄岛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字:2015年12月5日|附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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