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劳动仲裁
更新时间:2015-11-21 20:35:05
问题描述:
离职时,公司拖欠我之前的工资不发,我申请劳动仲裁了,2014年3月进公司时签了一个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工资为天津市最低工资1850,行政说这只是上社保用的,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当时劳动合同时间为一年,一年后未续签合我的疑问:1我已于2015年11月20交接清,有交接单,本应该于那日离职的,可是因为离职报告事由原因及不结工资他不给我开离职证明,还说如果我之后如果不去上班,视为旷工,登报,然后之前所有的工资都可以不给我,是这样吗,我是不是可以主动写个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个电子版发给他行吗,还是一定要本人签字纸质版给他,还是我要继续上班?2我每个月实际去掉个人社保到手是3100,之前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三个月每个月都是发1500,他说即使劳动仲裁也只是补发我劳动合同上最低工资去掉社保后与1500的差额50元,是这样吗,还是会以实际未发完工资为准?3之前我们对公司迟到没有要求,不扣工资,可是我去劳动仲裁后,他通知行政把我的所有打卡记录导出来并计算迟到,而且增加迟到如何扣工资的条例,可是之前的考勤表及工资表根本没写,而且他已签字,我想问会以工资表计算好的为准还是会以他新增加为准重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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