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认定了无人支付,请帮忙!
更新时间:2015-10-22 14:08:52
问题描述:
律师好! 本人彭延安是2012年11月2日发生工伤,大悟县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7日查到用人单位“武汉**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注销公司营业执照,本人于2014年8月12日认定为:悟人社工险(2014***)号工伤,2015年9月7日鉴定为右小腿致残程度条例八级标准,编号:孝劳鉴20157***;2015年10月9日大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鉴定科,批准意见为: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我想我的工伤待遇应该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我想要社保局先行支付我的“工伤待遇”现在只能起诉社保局才行,新疆地起诉成功的案例,愿意帮我起个行政诉讼状的头吗?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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