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9月17日入职。2014年5月份向公司审请离职,但在公司未批我离职时,我又想回到公司
更新时间:2016-10-26 09:33:42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0年9月17日入职。2014年5月份向公司审请离职,但在公司未批我离职时,我又想回到公司工作,所以又审请复职!2014年6月1日,6月2日,公司安排我休息;6月3日才上班!后来这两日时间就成了我离职时间!到了6月14日,公司又与我重新签《劳动合同》!在这过程中,公司没有中断给我发工资,工龄补贴也按之前计算;审请离职时,只写了辞职审请书和交接书,没有签解除劳动关系确认书,也没交回原劳动合同书!现在公司要和我终止劳动合同,这个工龄经济赔偿金应该怎样算?是根据劳动法什么条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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