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6月8日在**投资有限公司存入10000元,
更新时间:2015-08-10 09:44:27
问题描述:
我于2014年6月8日在***投资有限公司存入10000元,成安县**碳素厂做担保,担保协议: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合作伙伴,对客户存入的股金及股金分红,债务人全权负责。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未能按期支付股金及股金分红,保证人无条件全权支付不得依任何理由拒付。我于2015年6月8日起诉于成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已受理)。保证人依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为由抗辩。应移交公安机关。我依该担保合同中不仅约定了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还约定无条件全权支付,不得依任何理由拒付。法院应继续审理,还是诉讼中止,或者驳回我的起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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