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3月31日在**美容会所**美容院往我个人名下存入6000元钱,没有买
更新时间:2013-05-16 16:44:19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3年3月31日在**美容会所天津**美容院往我个人名下存入6000元钱,没有买任何服务项目,该店赠送我6次美容项目,到目前为止这六次赠送的项目本人还一次未做。2013年5月12日,本人又在该店往我个人名下存入5000元钱,加上上次存入的6000元,合计为一万一千元,这次是准备买另一种美容项目,但还没有签购买单子。由于本人家庭急需用钱,所以现在不想购买这种项目了。但该店以各种理由推托不退还我,我想起诉解决。请问被告的名称应该写“**美容会所**美容院”?还是写我的钱所打入的账户名称__“**山街店”?还是店的负责人——庄**?
说明:该店的营业执照上写的是:
店名:天津市河东区**美容院
经营形式:个体经营
负责人:庄**
(说明:**美容会所的总部是在山东**,该店是她在天津开的一个分店,法人也是该店的负责人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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