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上已有能胜任此工作的人员,且考核合格,想继续留任,但单位再招同岗位工作人员是否违法?
更新时间:2015-08-25 17:59:22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学校教师,事业单位,属编制内人员,有岗位,能胜任,年度考核合格,且想连任。但学校又去招聘了一个人,说来人比我能干,叫我把岗位让出来,可以吗?
我查阅了: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09)45号)中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的“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
问题1:《办法》中提到的“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和《意见》中提到的“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是不是指岗位上有人,而且能胜任工作。单位再去招聘此岗位的人员,是不是属于违法?
问题2:我不同意换岗,如果单位想用《意见》中“受聘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为由,辞退我,是否同样属于违法?(注:年度考核要本人签名的。但聘期考核从不公布,只要领导开个会,就可以编造一个文件出来,且没有本人签名认可,说白了,就是利用职权杜造。这样的“受聘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文书是否作为法律依据?)
问题3:学校能否已没岗位为名,把我安排到工勤岗位,并取消我的教师编制?(退一万步讲,及时他安排我工勤岗位,也没资格取消我的教师编制。)
对此,我仲裁及法院审理后,能否得回我原来岗位,或要求单位安排的新岗位应维持和提高原来的待遇?因为此矛盾的起因是单位违法招人。
其次,我不想回原岗位。要求赔偿时,是否能得2倍赔偿金。因《意见》中只说到每年一个月的补偿金。并没有说到2倍赔偿金。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单位有违法过错,应2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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