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08年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并无将期中一份给我(包括所有员工),人事部说另一份是交到劳动
更新时间:2015-07-08 17:21:07
问题描述:
我和公司08年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并无将期中一份给我(包括所有员工),人事部说另一份是交到劳动局备案的。这是为什么?
公司每个月给我们四天休假,每天上班9个小时。每个月发的加班费是固定的:月薪/21.75天*1.5倍*4天。其实这4天加班费是2008年 实施后从月薪分割出来的。
逢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2013年春节以前有3倍工资的加班费,2013年清明节以后就没有加班费,而是补休3天。去年开始连工资单都不发了。
现在人手减少了,休息的人又多了,工作量反而增加了。而且五年没加薪。
这样的情况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有什么程序?以前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还能拿回吗?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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