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张**,与山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年(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更新时间:2015-05-01 13:49:23
问题描述:
我叫张**,与山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年(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公司档案室登记是五年),2013年5月公司没有通知我续订合同,2015年4月25日公司通知我说5月31日我的合同到期,给我发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单,让我办理有关事项。可我看了合同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符合这一条之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我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我应该如何和公司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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