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职工重签合同应注意什么?
更新时间:2015-04-27 16:22:04
问题描述: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第一. 我已经在原公司工作整八年,今年是第九年,但一三、一四年还有部分工资被拖欠至今,我该如何追讨;第二.现在新公司催促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我与原公司只在最初的五年签订过劳动合同,之后三年虽然本人曾提出过要重新签订合同一事,然而公司并没有这样做.可不可以认为我与原公司具备了法律上直接承认的无固定期合同的要件?第三.由于新公司给与我的工资待遇及其它待遇远不及原公司的待遇,所以我与新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看来很难达成一致。现在新公司为了规避不签合同导致的罚款,要求和我签署一个协议,内容就是不是公司没签合同,而是由于待遇问题谈不拢。这个协议我能签吗?第四.也由于本人和新公司在待遇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就出现一个是走还是留的问题。如果是选择离开,那么赔偿问题我该找谁呢?最后就是由于我和新公司无法达成一致,公司至今只给我发了一个月他们认为的工资,之后一直拖欠至今。那么这几个月的工资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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