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原告徐某(女)起诉被告蒋某(男)到南宁某法院,受案法院于2011年9月开庭审理此案。原
更新时间:2015-04-30 22:00:48
问题描述:
2011年5月原告徐某(女)起诉被告蒋某(男)到南宁某法院,受案法院于2011年9月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称2008年8月双方在网上相识后,未经充分了解即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加上因工作关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现原告居住的南宁市相思湖旁的120平米房子为原告所有。被告同意离婚,但提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理由是2009年2月以原告名义购买此房时自己也出资5万元(有银行的汇款证明,但没有注明是购房款)。经法院查明,双方诉争房屋是2009年2月以原告名义与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总价51.7万(当时支付首付款15.5万,余款向银行按揭)。现经过评估此房子市场价值是90万。问本案诉争的房产应如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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