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部在给员工办理保险过程中丢失了员工身份证,丢失者说她与公司签订过协议,在工作中所犯的过错一切
更新时间:2015-01-12 11:34:32
问题描述:
公司人事部在给员工办理保险过程中丢失了员工身份证,丢失者说她与公司签订过协议,在工作中所犯的过错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经调解她个人赔偿员工回家补办证件的车费以及补贴误工费200元,可人事部在与员工签订这份调解协议的时候又擅自加入了一条,在赔偿员工后员工必须在公司最少工作三个月,我想问人事工作人员既然是以个人名义跟员工调解协商的,她有没有权力跟员工签订这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个人跟员工签订这三个月的合同应具备哪些法律因素或条件?这份协议签订以后在法律上员工这最少得干三个月应不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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