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可以在下达警告通知后解聘员工吗?
更新时间:2014-12-10 09:32:38
问题描述:
员工是在要求增加加班费,而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下达了两份警告书,说下第三份后就自动解聘了,没任何补偿。员工没有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一份警告说是辱骂公司干部(无中生有,没证据),下达后,公司和员工协商说补偿2万元,然后解除合同,员工不答应;然后下了第二份警告说是未完成生产任务(合同中规定未完成是扣工资,但公司并未扣工资。实际上生产任务完成了),后又协商未果,员工向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已受理,还有10天就开庭;现在公司明确说不答应补偿金额就下第三份,说按公司规定,给员工三份警告,就自动解聘,一分也没有补偿的。
员工与公司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还剩1年半未到期。员工并没有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公司可以解聘员工的情形,公司可以以下三份警告的形式解聘员工吗,这种形式不违反劳动法吗?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或去法院,会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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