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更新时间:2014-12-23 18:48:53
问题描述:
我2014年11月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工龄24年,2013年在船工作,月收入平均8000, 2014年1-6月在家公休为1820, 7月-11月超休停薪(公司未能安排工作造成),问补偿金1820x24+1820x5(停薪的月数)=52780,这样算是否合理?
船员的工作特殊,在船工资高,下船工资低,我认为这样的补偿金,对船员不公平,公司正在减员,都是一年多没有上船的船员。我们该怎么样算?能合理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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