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房的问题,忘给些法律意见
更新时间:2014-09-12 15:01:56
问题描述:
我母亲在有一处房管所公房,分楼上和楼下,楼上的住房在7年前被我母亲以4W元转给别人了,楼下是临街的大单间,一直以门面房的形式出租给别人使用,房管所每年除了收取房租费用,还另外收取每年3000元的不知道是什么钱。我有以下几个疑问想咨询下 律师 第一,楼上的房子我曾经居住了10几年,我作为共同居住人,我本人又没有住房,那么这套房子我是否具有居住权?现在我母亲在我不知情的前提下把房子转让给别人了,剥夺了我的居住权,这合法合理吗?这样的转让合同有效吗? 第二,楼下的房子虽然是以门面房形式出租,但是我看到房屋用途上写的是居住,那么拆迁的时候是不是还是按门面房的的标准来补偿? 第三,在门面房出租期间,如果遇到政府拆迁,是不是要给租客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租客已经租用我家门面房15年,如果要补偿,租用了15年对补偿的金额有没有影响? 第四,可以办理营业执照给别人经营码?有什么风险? 问题比较多,麻烦律师能一一解答一下。感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