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3月17日就到了公司正式上班,签了一份试用期合同,合同期是3个月至六个月,3个月过去后,由于我迟到两次,身体也比较差,在公司会趴一下桌子,所以公司跟我说延长我一个月的试用期,所以试用期是四个月,在第四个月里,我没有迟过到,没有请过假,4个月过去了,公司一直没有跟我谈合同的事,直到7月23,24日早上我肚子痛,就突然补休,公司说没有老板批准和没有合理的原因,就当旷工处理。我24日下午就拿了医院的证明给公司的代经理,后来代经理看了,也没说什么,就说嗯,可以了。因为我给她看的医院资料是证明我怀孕了。后来,29日代经理叫我把仓库的工作交给出纳,就什么都没说,当时还以为帮我减轻工作,没想到,30日的早上,代经理就跟我谈解除试用合同,说我没提前说补休,就当旷工。当时我就解释了一下,可是代经理还是说解除试用劳动合同,我当时也没说什么,代经理叫我把手上的工作都交给出纳,我答应了。就把手上的工作交给出纳,当天就把工作交接完了。后来代经理就把解除试用合同书打印出来,叫我签,我拒绝签名,代经理就问为什么不签,我说我不可能签,因为我并不旷工,而且公司现在辞退我,我不能马上找第二份工作了,以后我的费用我没有保障了。代经理说那哦你想公司怎么赔偿你呢?我说我现在暂时先不谈。31日我准时到公司,找了代经理谈了,她说现在不能给我答复,后来老板在电话里说,终止我的试用合同,不会做任何赔偿。到了8月1日下午我到公司,代经理叫我签终止试用合同,我拒绝了,不久,代经理说,不签不行哦!我然后就去洗手间,走了。后来打了个电话给公司,我不会签的。情况就是这样,我想通过合法的途径,拿回我应得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