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逾期交房提交仲裁
更新时间:2014-07-10 16:31:33
问题描述:
本人在2012年2月2日在湖南省衡阳市购置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上写明交房时间是2013年5月1日,时至今日(2014年7月10日)开发商还不具备交房条件(无三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竣工验收备案表》)。我们49户业主在2014年3月20日就开发商逾期交房一事,按合同约定向衡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并集体请了一位代理律师帮忙维权。
仲裁委安排开庭时间:6月至7月,但是目前情况,仲裁委明显偏向开发商,一直要求业主们和开发商签《和解书》,有部分业主不同意和解,要求仲裁。
请问:1、仲裁委按各自举证下达的《裁决书》是否会偏向开发商?若业主们不服裁决书,是否可以继续向法院上诉?
2、裁决书下来,开发商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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