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什么是损失
更新时间:2009-06-08 13:38:43
问题描述:
2007年初购买了一套商品房3400500元,应2007年5月30日前交房,2008年7月1日交房。《商品房购销合同》违约责任中签订了违约金赔偿,由2008年11月起诉法院,进行调解不成,至今还没有判决。
按现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算,那么是按租金算吗?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什么是损失,我买房不一定是要出租,也许是拿来卖。在2007年12交房的买房人购买时,房地产公司的房价就涨了。按照房租赔应该还比2007年的房贷利息底吧?不知那时的利率是多少?照房租赔1200元。请律师帮分析我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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