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公司员工,13年9月15日入职,有和公
更新时间:2014-05-02 13:49:50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一名公司员工,13年9月15日入职,有和公司鉴定劳动合同,我签名后公司以盖章为由把合同收走],至今未给。整个公司的员工合同都这样。事情是这样的:4月7日上午我给公司申请请假一个礼拜(从4月7日下午开始算起),公司总经理口头答应了,要我写个请假单给行政人事部主管签字,我就把请假单交给了行政主管,这个时候刚好到了上午下班时间,于是我就离开了公司。请假单有没有被签字我不确定。但是请假单确定交给了行政主管。一个礼拜后,公司发了一个“上班通知书”给我,大概意思是说我没有按照公司请假制度规定请假一个礼拜需提前三天申请,所以我的请假没有批准。按照公司规定,我这个行为算是矿工,而公司制度规定连续矿工3天就算自动离职。公司也就从4月7日下午2点起和我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我同意这个决定,但是我的工资(3月份和4月份)当时和公司行政主管沟通的结果是4月底发给我。但是我5月1日又以快递的方式收到公司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上面说我连续矿工,要从4月30日起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和之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点冲突)且要求我5日内回公司交接工作,不然3月份和4月份的工资都不给我。
请问:1、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2、我需要回公司交接工作吗?3、我的3月份和4月份的工资公司应该给我吗?4、公司未给我购买任何社会保险,话应该怎样处理?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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